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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欣新材料科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时间:2024-10-12 09:32:26

  1D2NM4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把污水全部倒入举报人耕地里,现造成粮食无法生长。呼和浩特市土壤1.“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把污水全部倒入举报人耕地里”部分属实。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五梁太乡31号村伊利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于2013年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5000头(成年母牛3000头,后备牛2000头)。该牧场的牛粪经固液分离后送至堆肥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5.7万立方米采用多级氧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8.5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土层、其上铺1.00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2016年8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协议合作的15152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举报人139亩的耕地位于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与清水河交界),2019年4月租给(有协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社900亩耕地进行灌溉(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举报部分属实。

  2.举报人反映的“现造成粮食无法生长”不属实。经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人民政府核查,根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19—2021年青贮亩产量说明,平安合作社青贮亩产量从2019年0.96吨提高到2020年的0.99吨、2021年的1.1吨,2021年付家十六号耕地种植玉米作为青贮进行出售,不存在造成粮食无法生长现象。

  部分属实1.2022年4月3日内蒙古第三地勘院对付家十六号村108亩耕地进行取样检测,预计4月23日出土壤检测报告。

  2.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要求在春季、秋季粪污还田前严格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同时,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加强检查。

  已办结无2D2NM11.呼和浩特市东绕城高速与大黑河交汇处,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处,分别有偷挖盗采沙子的行为。取沙形成的沙坑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回填后,再用薄土覆盖,掩人耳目,上面依稀可见建筑垃圾的痕迹。以上两处地区曾在2021年秋冬季被疯狂盗采,两处沙坑附近都有赛罕区综合执法局的执勤岗亭,赛罕区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的监管,怀疑存在权钱交易。

  2.赛罕区东把栅村村北,有偷挖盗采沙子现象,偷采数量巨大,已经形成了挖沙、运沙、洗沙、销售产业链。采砂坑用建筑垃圾有偿回填(每车50元-100元不等),因东把栅村地下水水层较浅,建筑垃圾回填污染地下水。赛罕区综合执法局没有任何的监管。

  呼和浩特市生态1.举报反映的“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处偷挖盗采沙子问题。”部分属实

  ①永济立交桥东西各1公里无采沙遗留砂坑,但在永济立交东侧约2.5公里处内有一处面积约500平方米的砂坑,为多年前形成,经对比2016年-2021年区域影像图,该处砂坑未扩大。敕勒川路街道于2020年10月在桥西区域设置2处城管综合执法点,对该区域进行监管,2021年秋冬季未发现疯狂盗采行为。

  ②现场发现存有一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存在用薄土覆盖的情况。3月30日进行了实地打孔探样,未发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①东把栅村北留存6处废弃坑,并非偷挖盗采沙子形成,其中4处为废弃鱼塘、2处为砖场取土坑。4处废弃鱼塘占地38.3亩,形成于1984年,存在间断性养鱼、种植农作物等情况。2处取土坑分别占地3.5亩、64.56亩,形成于1992年,是原东把栅村砖场取土专用场地,废弃于2003年。

  ②比对2016年至2021年同区域影像图,影像无明显变化,只在废弃坑边角处有动土迹象,系村民新建、维修房屋私自取沙所致。

  ③采砂坑区域有少量的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面积约350平方米,为历年来周边村民随意倾倒所致。3月30日经现场深挖探样,未发现掩埋建筑垃圾现象,不存在建筑垃圾有偿回填问题。

  ④东把栅村饮用水为地下水,调阅该村近三年饮用水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3月30日村委会再次委托第三方进行采样检测,水质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不存在地下水污染情况。

  部分属实1.永济立交桥东侧约2.5公里处沙坑已在3月31日完成平整;少量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已于3月31日清理完毕。

  2.东把栅村北留存的4处废弃鱼塘和1处砖厂取土坑(3.5亩)已在3月31日全部用土填平,正在进行整理,4月20日达到耕种条件后种植农作物。剩余1处取土场(64.56亩)因土地归属权的问题(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和赛罕区东把栅村委会)已提交赛罕区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后,将由属地按照市里确定的砂坑治理要求进行整治。少量的生活垃圾和装修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

  3.赛罕区成立了由纪委监委牵头的调查专班,对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是否到位以及是否长期存在偷挖盗采沙子、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阶段性办结无3D2NM2华盛嘉苑小区紧临南二环高架桥,车辆噪音污染严重,举报人24小时不能开窗户。呼和浩特市噪音1.2022年3月29日,经市住建局现场调查、检测,存在车辆噪音扰民情况,举报问题属实。2.针对该处噪声问题,2021年市住建局已列出计划,在原有声屏障两侧再安装120米声屏障并于2021年11月完成采购。属实新增声屏障工作已于2022年4月2日复工,计划4月30日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4D2NM5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富丽名源小区段高架桥快速路常年交通噪音扰民。市城建局2021年7月曾经在现场监测,结果超标,但相关部门没有在此地安装隔音屏障。市政部门曾经承诺于2021年底安装隔音屏障,始终没有开工,小区居民反应强烈。呼和浩特市噪音1.2022年3月29日,经市住建局现场调查、检测,赛罕区富丽名源小区段高架桥快速路(本小区与D2NM2编号群众环境信访案件中的华盛嘉苑小区分别位于快速路两侧)存在噪音扰民情况,举报案件属实。2.针对该处噪声问题,2021年市住建局已列出计划,在原有声屏障两侧再安装120米声屏障并于2021年11月完成采购。部分属实声屏障安装工作按照原计划于2022年4月2日复工,4月30日前完成安装。阶段性办结无5D2NM2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湾镇政府清理道路时,将尘土清理到道路两旁太欣新材料科技,路边居民受到扬尘污染。呼和浩特市大气湾镇保洁员在清理街面道路时,为了便于集中清理,将尘土堆积至道路两旁,产生扬尘污染,举报问题情况属实。部分属实上述尘土已清理完毕,下一步将严格日常管理,做到立扫立清,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6D2NM2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2018年建设富康山体公园,在2021年7月把富康山体公园的树木全部挖走。呼和浩特市生态1.富康山体公园地块原为市收储中心储备土地,市收储中心于2009年对该区块内约87.4亩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非公园绿化用地。为改善周边居住环境,提升城市面貌,2018年—2019年玉泉区住建局按照苗圃式种植临时绿化的方案,将项目开发时产生渣土堆改造为公园,并临时种植各类树木6165株。2022年该土地出让,根据玉泉区政府党组2021年第6次会议纪要的工作安排,需将富康山体公园内树木移走,举报人反映的富康小区未经批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问题不属实。

  2.富康山体公园共有乔木(云杉、樟子松、国槐等)3174株、亚乔木(山桃、紫叶李、金叶榆等)2991株。目前已移植乔木3091株、亚乔木1795株,用于辖区内道路绿化、游园绿化及部分林地恢复。剩余的83株樟子松、462株山桃、374株金叶榆、360株金叶榆球5月1日前全部移植,其余附属物7月底前全部清除完毕。举报人反映的将富康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玉泉区政府将督促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剩余树木移植并保证树木存活率。阶段性办结无7D2NM1一家养奶牛的牧场将污水倾倒至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大红城乡富家十六号村100多亩耕地里。呼和浩特市水举报人反映的牧场实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水河县分公司,于2013年建设,环保、土地手续齐全。牧场存栏奶牛5000头(成年母牛3000头,后备牛2000头)。该牧场的牛粪经固液分离后送至堆肥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5.7万立方米采用多级氧化塘工艺处理作为液肥,储存于设计容积8.5万立方米氧化塘,氧化塘采取人工复合防渗措施,下层粘土层、其上铺1.00毫米土工膜,氧化塘与环评设施在2016年8月一并通过环评验收。液肥每年春秋灌溉两次,灌溉前经第三方检测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后还田于牧场协议合作的15152亩耕地中,符合国家《畜牧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举报人139亩的耕地位于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乡付家十六号(与清水河交界),2019年4月租给(有协议)内蒙古平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2021年春退出合作社。2019-2021年合作社针对土地盐碱,地力贫瘠,青贮产量较低的情况,使用优然牧场经多级氧化塘处理后的水对合作社900亩耕地进行灌溉(签订了液肥消纳协议),举报部分属实。部分属实1.2022年4月3日内蒙古第三地勘院对付家十六号村108亩耕地进行取样检测,预计4月23日出土壤检测报告。

  2.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加强监管,要求在春季、秋季粪污还田前严格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按照农业部办公厅《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进行粪污还田,并做好记录台账,严禁未经处理的粪污水直接还田。同时,清水河县农牧和科技局、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加强检查。

  已办结无8D2NM8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闽兴建材城有多个商铺,以销售为名义躲避环保检查,其实内部是加工车间,加工铁艺、木料封边,没有环保手续。呼和浩特市大气经调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闽兴建材市场内无铁艺加工车间。市场内共11家成型板封边商户,封边过程中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低挥发性颗粒胶,封边机配备布袋除尘,污染治理设施符合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令第16号),成型板封边、铁艺加工所属行业。部分属实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玉泉区分局将不定期对闽兴建材市场内商户进行监督检查。已办结无9D2NM2富康小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并将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生态1.富康山体公园地块原为市收储中心储备土地,市收储中心于2009年对该区块内约87.4亩土地进行储备,储备土地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非公园绿化用地。为改善周边居住环境,提升城市面貌,2018年—2019年玉泉区住建局按照苗圃式种植临时绿化的方案,将项目开发时产生渣土堆改造为公园,并临时种植各类树木6165株。022年该土地出让,根据玉泉区政府党组2021年第6次会议纪要的工作安排,需将富康山体公园内树木移走,举报人反映的富康小区未经批相关部门审批开挖破坏小区南侧富康山体公园问题不属实。

  2.富康山体公园共有乔木(云杉、樟子松、国槐等)3174株、亚乔木(山桃、紫叶李、金叶榆等)2991株。目前已移植乔木3091株、亚乔木1795株,用于辖区内道路绿化、游园绿化及部分林地恢复。剩余的83株樟子松、462株山桃、374株金叶榆、360株金叶榆球5月1日前全部移植,其余附属物7月底前全部清除完毕。举报人反映的将富康公园里的树木移走(6000棵乔木,30余万株灌木),公园生态破坏严重问题部分属实。

  基本属实玉泉区政府将督促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完成剩余树木移植并保证树木存活率。阶段性办结无10X2NM51.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村西西梁600多亩承包耕地被当地村干部私自出售给福元公司用作取土,形成20米深坑,并用于填埋垃圾。2.土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600亩耕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砖窑。呼和浩特市生态1.1996年,福元公司在大里堡村东建厂,主要加工生产空心砖,由于当地土质不符合制作空心砖要求,砖厂生产用土全部外地调运,不存在当地取土行为。举报反映的“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西西梁600多亩承包耕地被当地村干部私自出售给福元公司用作取土”问题不属实。

  2.大里堡村西目前存在的坑,实际面积约276亩(二调:水浇地约220亩、其他草地约56亩,三调:全部是采矿用地),平均深度约10米,土地权属于129户村民。该砂坑形成于2009年,因修建集包铁路(三四线月份,大里堡村委员会与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城环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使用10米深坑建设渣土消纳场,手续齐全,现渣土消纳场已正常运营。举报反映的“形成20米深坑,并用于填埋垃圾。”部分属实。

  3.举报涉及的砖窑为1983年原兵州亥乡政府征用大里堡村131亩(二调、三调全部是建设用地)土地建成。该砖厂建厂时有土地、用电、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于1999年转让。2018年5月,因不符合产业政策该砖厂砖窑已拆除。举报反映的“土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600亩耕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建设砖窑。”问题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城环公司已将砂坑改造成为渣土消纳场,土左旗城管大队将加强监管,严格要求城环公司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运营。已办结无11X2NM61.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养猪场粪便污水无任何环保措施,有异味,直接排放。死猪没有进行防疫处理,随意丢到附近沟里。2.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国家浑河湿地公园”边上开山碎石。呼和浩特市水,生态1.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村委沙也村东1.5公里建有养猪场一座,占地面积69亩。用地手续已审批(清政字[2017]67号)、(清国土资发[2017]46号),经县自然资源局上图入库比对,不存在违法占地问题。举报反映的“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养殖场”问题不属实。

  2.该养猪场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7年8月9日在原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备案(备案号:009),养猪粪便污水建有2个容积9000立方米的氧化塘,通过沉淀过滤、厌氧发酵处理后全部还田于该公司流转的3200亩农田(有土地流转协议)。异味处置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光净态除臭药剂进行处理,每月每次投放10袋药剂,现场存在一定异味情况。举报反映的“养猪场粪便污水无任何环保措施。”问题不属实。“养猪场粪便污水有异味,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

  3.经查阅病死猪处置台账,均有相关防疫记录,零星死亡病猪均由专人负责采取无害化深埋处理,附近沟里未发现病死猪,严格执行消毒灭菌程序,防疫杀菌均有台账记录和照片资料。举报反映的“死猪没有进行防疫处理,随意丢到附近沟里。”问题不属实。

  4.案件所涉及的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开山碎石企业为清水河县阳石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首次取得采矿权,目前采矿权在有效期范围内(采矿许可证C0145275)。依据2021年自然保护区优先整合后数据比对,发现该矿区南边界与浑河国家湿地公园边缘存在部分重叠(重叠面积0.6186公顷),现场有少量碎石掉落在湿地公园界内,情况属实。举报反映的“在高茂泉窑前湾阳石站‘国家浑河湿地公园边’上开山碎石。”问题属实。

  部分属实1.针对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昌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过程中存在一定异味问题,企业已从4月1日开始进一步加大除臭药剂投放量和投放频次,进一步减少异味。

  2.3月25日,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已将该公司矿区范围缩小,退出浑河湿地公园界外。

  3.针对清水河县阳石站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2022年3月29日已完成弃碎石清理。

  12X2NM0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包钢集团烟气治理项目的烟气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营商,未按规范要求运维,不正常运行在线日,昆区生态分局针对上述反映问题会同包钢(集团)公司制造部负责人员对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泰达)所负责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中航泰达与包钢下属2家单位签订了脱硫设施运行维护第三方运营服务合同,故该问题部分属实。但中航泰达不负责在线监控设备的运营维护。具体情况如下:1.脱硫设施运行情况:中航泰达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一部签订了1台265㎡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2021年2月7日与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二部签订了2台265㎡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2021年4月1日与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2台500㎡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系统运营承包合同。昆区生态分局调阅了2021年8月-2022年3月中航泰达负责运营维护的2家单位脱硫设施运行记录及台账,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8日对内蒙古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共开展15次现场检查;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3月9日对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开展14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脱硫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2.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烧结一部1台265㎡烧结机脱硫系统、烧结二部2台265㎡烧结机脱硫系统及内蒙古包钢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为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2台500㎡烧结机机头烟气脱硫系统的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均于2021年8月交由内蒙古环保投资在线监控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调阅了2家单位在线监控设施的运维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技术规范,未发现不正常运行情况。具体情况如下:运维公司能够按技术规范要求运维设备,每7天对气态污染物(SO2、NX、O2)进行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每月校准4次;对颗粒物每15天做一次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每月校准2次;每周记录1次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维修记录较完善;在线设备的分析仪、速采仪的数据与国控平台数据一致。2021年至今2家单位均对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数据比对监测,比对结果均在误差范围内。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区分局于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对2家单位共计开展的29次现场检查,均未发现在线设施有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经调阅两家单位在线监控平台数据,能按规范要求运维,2021年4月-2022年3月两家单位的在线监控月报表显示日均值达标,污染物达标排放。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

  13X2NM2内蒙古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总在线监测数据和违法处置产出的污泥,污水直排河流污染环境。包头市水投诉人反映的两家污水处理厂位于土右旗萨拉齐镇东8公里处萨秦公路北侧,建有1座规模为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和1座规模为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其中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由内蒙古九峰山水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由内蒙古土右旗北控水务有限公司管理运营。2万t/d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07年12月28日由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包环管字〔2007〕209号),2010年4月投运,2010年10月由包头市环保局验收(包环验〔2010〕8号),采用CASS工艺,主要处理萨拉齐镇城区居民生活污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1万t/d工业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3月31日由旗环境保护局审批(土右环管字〔2016〕5号),2020年5月完工投入运行,2020年7月完成验收,采用水解酸化+A2O+高效沉淀+纤维转盘滤池+臭氧催化氧化+二氧化氯消毒工艺,主要处理新型工业园区食品加工园区企业废水,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两家公司均属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子公司,一套人员合署办公。

  1.群众反映的“内蒙古九峰山北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北控有限公司,伪造进出口总在线监测数据和违法处置产出的污泥”问题与3月26日交办编号D2NM5信访案件反映问题一致,反映问题不属实。此问题的办理情况详见编号D2NM5信访案件的信息公开。

  2.投诉人反映的“污水直排河流”问题不属实,但污水处理厂西侧有积水属实。通过现场核查,发现污水处理厂外西侧有一处积水。经调查,厂内无通向厂外的排水管路,不具备污水外排条件。在此基础上,通过调取厂区近20日视频监控,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在此基础上,通过调取厂区近20日视频监控,也未发现污水外排现象。关于厂区西侧积水原因,一部分为农田漫灌溢水,一部分为近期污水处理厂西侧一处污水管道检查井破损外溢的生活污水。此外,污水处理厂周边无河流,也不存在污水直排河流的情况。投诉人反映的“污水直排河流”问题不属实,但污水处理厂西侧有积水属实。

  部分属实今后将进一步深入核查,深入调查,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在线监测方面,目前企业在线监测站房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等问题均已完成整改。为进一步防止企业在线监测弄虚作假,生态环境分局将持续关注在线监测弄虚作假,举一反三,不断加强对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现场检查,结合非现场监督管理平台异常情况数据推送情况,及时、严格对各项异常、超标数据进行现场核查。不断增加定期和突击检查频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达标排放。同时进一步加大污水处理厂和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比对、标定,定期巡检维护,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和设备正常运行。污泥方面,土右旗将不断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严格执行污泥产生、运输、接收三联单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污泥规范处置。积水处置方面,为防止污水外溢扩散,土右旗第一时间在西侧积水区域周边设置了围堰,并对破损检查井进行维修,预计4月13日前完成。对于外溢的积存污水,旗住建部门及时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抽排处理。已办结无14D2NM9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委会附近有两家稀土厂以及一家硫酸储存厂污染村民吃水井。包头市水经查,群众投诉的“包头市石拐区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委会附近两家稀土抛光粉厂以及一家硫酸储存厂污染村民吃水井”,所指的吃水井是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村民的人饮水井,位于榆树沟村小组且仅有一眼人饮井。此井是2016年按照《包头市水务局关于石拐区2016年度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实施的饮水改造工程,总投资18.68万元,设计日供水量18.04立方米,工程建成后解决了228人和500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包括新打机电井1眼,安装机泵1台套、铺设管道0.18km,工程于2016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由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村榆树沟村小组负责管理。经查阅该人饮井历年水质检测报告,水质符合人饮标准,未被污染。为了保证村民饮用水的水质安全,2019年度和2020年度,包头市石拐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大德恒街道办事处鸡毛窑子行政村榆树沟村小组饮水井内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受理该信访举报问题后,石拐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于2022年3月30日对榆树沟饮水井再次进行检测,水质监测报告表明,该水井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中Ⅲ类标准,属于达标水质。经进一步核查,投诉人反映的村委会附近两家稀土抛光粉厂分别是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反映的硫酸储存厂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储存的是盐酸,不是硫酸。其中,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和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和2016年10月停产。包头市志仁抛光粉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吨精细抛光材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9年12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的行政审批(包环表〔2009〕197号),并于2013年4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验收(包环验〔2013〕12号)。在其生产期间的日常监察过程中未发现排放工业废水现象,已于2018年10月停产。包头市金旺工贸有限公司盐酸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12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行政审批(包环管字〔2014〕208号),在建成投产后该公司未通过环保验收,于2016年10月被责令停产。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稀土抛光粉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项目于2014年通过了自治区环保厅的审批(内环审〔2012〕140号),并于2017年7月通过了包头市环保局的验收(包环验发〔2017〕10号)。该企业实行定单式生产经营模式,断断续续生产,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也未发现排放工业太欣新材料科技废水现象。不属实石拐区农牧局每年对村民饮水井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区疾控中心每年对村民饮水井进行水质检测;石拐区生态环境保护分局对包头市华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情况采取有力监管措施,对企业周边空气、水、土壤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已办结无15X2NM21.包头市昆区昆河镇和平村山中有大型水库一座,降雨泄洪时大量洪水直排入黄河,将河道中污水渗液、垃圾一起冲入黄河。2.村书记在河槽东岸挖沙卖钱,破坏面积面北1000米,东西400-600米,深达46米,镇政府对挖沙破坏行为不监管。3.挖沙之后几千方各种垃圾被回填坑中,造成严重地下水污染。同时大量渗漏污水积在河道内,遇雨季水库泄洪,几百万方黑臭水冲进黄河造成严重污染。原来自然河道宽约1000米,现在因回填各种垃圾至河道不足百米。4.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此事,但镇政府在垃圾上覆盖黄土骗过,是典型的乱作为。包头市生态第1个问题:“包头市昆区昆河镇和平村山中有大型水库一座,降雨泄洪时大量洪水直排入黄河,将河道中污水渗液、垃圾一起冲入黄河。”经查,该项问题不属实。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位于黄河大街桥东岸南北两侧,辖区没有山,也没有水库。在昆河上游(G6高速以北约7公里处)有昆都仑水库,修建于1958年,是集防洪、供水、水保于一体的综合性水库工程。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太欣新材料科技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治理完成后,昆都仑河不仅具备防洪行洪能力(达到百年一遇标准),同时极大改善了周边的生态环境。近年来,昆都仑区建立了区、镇、村三级河长制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河道治理和管护,2018年5月,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2021年5月,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2021年10月,实施昆都仑河昆区段河道整治工程,对昆河南桥南1.3公里至包兰铁路北桥进行河道整治。昆都仑河(昆区段)至入黄口近15公里,昆都仑河属于季节性泄洪河流,2021年三艮才地表水2021年国控考核断面监测数据显示为断流。

  第2个问题:“村书记在河槽东岸挖沙卖钱,破坏面积南北1000米,东西400-600米,深达46米,镇政府对挖沙破坏行为不监管。”经查,该项问题部分属实。在河道东岸曾经存在挖沙情况,形成一些小沙坑。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逐步对昆都仑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控,原有沙坑逐渐减少。近年来,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河道的日常管控巡查,河道和沙坑治理效果明显。经核实,不存在村书记挖沙卖钱情况。第3个问题:“挖沙之后几千方各种垃圾被回填坑中,造成严重地下水污染。同时大量渗漏污水积在河道内,遇雨季水库泄洪,几百万方黑臭水冲进黄河造成严重污染。原来自然河道宽约1000米,现在因回填各种垃圾至河道不足百米。”经查,该项问题部分属实。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2021年,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从2018年至今,昆都仑河无污水排放,不存在黑臭水体。2015年,《包头市城市防洪规划报告》通过国家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复,明确城区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洪水,昆都仑河河道宽度为350-650米,平均宽200-500米。第4个问题:“2018年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此事,但镇政府在垃圾上覆盖黄土骗过,是典型的乱作为。”问题。经查,该项问题不属实。昆都仑区严格落实河长制,对河道内及周边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及时清运河道周边偷倒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开展了河道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对河道进行了清理整治,并对河道沿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同时,对管辖区昆河河道形成常态化巡控管理,2021年5月,昆都仑区对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

  部分属实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逐步对昆都仑河进行综合治理,加强管控,原有沙坑逐渐减少。近年来,严格落实河长制,加大对河道的日常管控巡查,河道和沙坑治理效果明显。从2007年开始,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昆区段)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分别于2008年、2014年分二期完成了昆都仑河(110国道至昆河南桥)的综合治理。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2018年5月,昆都仑区对昆都仑河南段(黄河大街至包兰铁路)河道进行了集中清理整治,并对东侧河岸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进行清运,共清理垃圾19488方,并未回填坑中。2021年,在河道设立铁网围挡5400米,设置了警示标识牌,并安排专人日常管控巡查。阶段性办结无16X2NM31.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2.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3.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包头市土壤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其中“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属实;“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不属实;“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部分属实;“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不属实。1.现场核查情况:(1)工程手续方面: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虽然属实,但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退出产能关闭生产矿山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方案,2019年12月受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包头市聚丰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编制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2020年2月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该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2)固废回填情况: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9)82号)在“重点任务(三)建制度、立标准,探索地方生态修复制度实践和场地再利用”中明确:“8、制定露天采坑生态修复标准、政策。开展废弃砂坑、矿坑拉网式调查,掌握地理位置、地质条件、面积容积等基本信息。研究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废弃矿坑、砂坑模式。2020年年底,制定出台废弃砂坑、矿坑生态修复地方政策,制定地方性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鼓励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协同作为生态修复材料的研究,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作为联合生态修复材料应用的工程示范。9、逐步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修复废弃砂坑、矿坑作业。在以削坡压实为主的砂坑生态治理的基础上,参考大青山石场治理复绿经验,制定‘一坑一策’的生态修复方案,逐步开展砂坑、矿坑生态修复作业。2020年年底,试点开展1-2个砂坑、矿坑的生态修复作业工作;到2025年,要全面开展废弃砂坑、矿坑生态修复。”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给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开展生态治理的复函》中提到:‘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期间,你区积极响应试点建设要求,鼓励相关企业率先开展了先行先试。”其中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生态修复治理项目,作为全市一般工业固废用于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模式的示范项目,企业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编制了实施方案,为全市编制该模式的技术规范提供了必要数据支撑,有效推进了全市试点实践工作。试点工程委托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完成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制工作。2021年1月15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固体废物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矿山治理及环境工程等相关领域专家就采坑治理试点工程成果召开专项评审会,《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会后形成了包头市东河区煤矿采坑治理试点工程成果专家意见,肯定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经研究原则通过《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东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编制单位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为充分论证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等固废回填煤矿采坑后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结合包头当地环境条件,开展了模拟冰融与干湿循环两个重要的自然老化过程实验,经考察固体废物长期堆存后的环境行为变化情况,为环境风险分析提供技术支持。实验结果表明,采用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充填治理采坑的环境风险较小且可实现有效管控。项目的实施可以充分利用周边电厂等工业企业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灰渣堆存占用土地及环境污染问题。2022年3月2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该试点工程的档案资料显示,试点工程与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签订了脱硫石膏技术服务协议、与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石灰渣技术服务合同,未与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上述两家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企业的脱硫石膏和石灰渣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符合《方案》中充填治理采坑的要求。按照《方案》相关要求,上述两家企业将所产生的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拉运至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项目区内。一般性固体废物拉运不需要相关资质,属于合法拉运。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固废的整体拉运处置都属于违法。”不属实。(3)工程防渗方面:编制单位国家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所做的模拟冰融与干湿循环两个自然老化过程实验结果表明,“老化前后粉煤灰、炉渣和脱硫石膏的重金属检测指标虽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的要求,因此,对周边区域水环境的影响较小。通过地下水中污染物运移模型模拟结果发现,固废回填5年后,地下水中的Pb、Cu、Cr6+、Hg及氟化物等污染物存在一定的迁移,但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均低于四类地下水标准,对地下水污染的风险较小。”“对于采用此类粉煤灰和炉渣充填治理矿坑,加强对渗滤液的管理是避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关键所在。针对渗滤液可考虑采取三种措施进行强化管理,一是对于采坑底部严格按照II类场防渗层铺设;二是在采坑完成充填后,顶部进行有效阻隔处理;三是在运营期在采坑周边采取雨水截流导排,同时在采坑地势较低区域及时将渗滤液排出采坑,有效实现减少固废中污染物进入土壤。”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该试点工程档案资料显示,建设单位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密切配合,该工程的一期防渗工程已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了分部施工并已验收,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防渗层验收建设单位评价报告;施工单位(包头市畅通路桥有限公司)依据图纸设计及方案要求进行了施工,防渗层施工合格,工程实体符合设计图纸及方案内容要求,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防渗层验收施工单位评价报告;监理单位(内蒙古明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对该方案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复核,复核意见:质量等级为合格,同意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出具了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工程的防渗层工程验收报告。《方案》中“2.3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经现场调研矿区周边3km范围内无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胜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矿区设有临时办公场所,没有集中居民居住区和企业。”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监测及采样的技术要求,在矿坑所在水文地质单元内的上游和下游影响区,以及可能受填充固体废物影响的周边区域,共布设3个地下水监测井(上游井、下游井和扩散井)。试点工程已经落实《方案》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已完成一期防渗工程分部验收,采坑底部严格按照II类场防渗层铺设,对水、土壤及周边环境风险较小且可实现有效管控。因此,投诉人所反映的“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为部分属实。(4)配合监管方面: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给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包头市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坑开展生态治理的复函》中提出:“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区应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的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鉴于自然资源局是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的主管部门,你区应积极寻求业务指导,统筹做好矿山整治与污染治理工作。”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2021年第12次常务会经研究原则通过《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要求东河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工作。为严格落实《方案》的各项污染防控措施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积极配合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作好监管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落实《方案》要求:1.针对填充物运输过程中存在洒漏的可能,要求试点工程现场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清理。2.要求大型施工机械不得在现场维修保养,如需维修保养必须拉运至附近维修厂保养。3.要求试点工程需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4.填充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5.督促试点工程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6.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3个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对该项目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加强监管。因此,投诉人所说的“管辖该企业的包头市东河区环保局不予管理,不作为”不属实。3.整改情况: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要求一是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和《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三是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四是填充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有限公司无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环保验收审批手续”虽然属实,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该工程是属于生态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无需另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手续。

  同时,针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东河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行立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一是严格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露天煤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和《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落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坚定地把后续工作做深、做实、做好;二是“非法处置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聚峰稀土分公司脱硫石膏、包头市西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内蒙古丰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弃物”部分属实,对处置过程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并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三是“固体废物处置期间,严重污染当地的水源”部分属实。按照《包头市九原区海柳树大场新煤矿矿坑生态治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四是按照《包头市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建设工业固体废物物联网监控平台,实现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等环节智能化、闭环式监控管理;五是填充固体废物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17D2NM61.包头市青山区笸箩吐村干部挖耕地的沙子(村里耕地都是沙子)用来售卖。2.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有人往河槽里倒粉煤灰,村民喝的河槽水存在污染问题。包头市生态、水1.针对市民反映的“包头市青山区笸箩吐村干部挖耕地的沙子(村里耕地都是沙子)用来售卖”的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但未发生违法行为。反映问题中“挖耕地沙子”行为,因为区农牧局负责建设的笸箩铺村高标准农田地块,原耕土层砂砾太多,需对表层砂石进行清理,以确保耕地生产效能,清理出砂石用于农田道路建设和垄地所用,不存在贩卖砂石行为。整改情况:区农牧局、兴胜镇与周边村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2.针对市民反映的“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有人往河槽里倒粉煤灰,村民喝的河槽水存在污染问题”,经现场核查了解,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不属实。2017年,按照上级要求,青山区清理取缔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101家,同时,全面启动实施了大青山南坡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青山区兴胜镇笸箩铺项目区是重点治理区域。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满足绿化灌溉需要,利用项目区内历史形成的废弃矿坑和村边废弃沙坑,改造成蓄水池储水用于项目区的绿化及高标准农田灌溉用水。经核实,“村内河槽里有五家鱼塘”并不存在。为尽可能满足灌溉用水,达到蓄水的目的,在修建蓄水池时,采取了一系列防渗措施,不存在往蓄水池内倾倒粉煤灰现象,该蓄水池非村民饮用水水源,且笸箩铺村民饮用水水源不是信访内容中所述“河槽水”,因此不存在污染饮用水问题。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18D2NM41.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中铝自备电厂与毛七来村相隔一条马路,马路上每天有二三百辆煤车经过,扬尘污染。中铝自备电厂废气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2.当地地下水水质、味道都发生改变,烧开的井水中含有大量水垢。包头市大气、水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到信访问题转办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局、河东镇及东兴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核查,情况如下:1.关于“包头市东河区铝业园区中铝自备电厂与毛七来村相隔一条马路,马路上每天有二三百辆煤车经过,扬尘污染”的问题内容基本属实。经核查,包铝自备电厂每天运煤车辆约有200多辆左右,存在扬尘污染隐患问题。包铝公司于2016-2017年投资1亿元,对所有储煤场、卸煤沟实施了全封闭工程,同时在运煤通道配套了3台清扫车,不间断对热电厂厂区道路的煤粉尘进行清扫和洒水抑尘工作,在煤棚、卸煤沟出口加装封闭式颠煤装置及车辆冲洗装置,进一步减少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煤粉尘排放。2020-2021年包铝公司共投入资金约4.93亿元,于2021年9月8日建成了输煤铁路专线年包铝公司在运煤道路两侧设置约1公里长的隔音抑尘网,最大程度减少运煤车辆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针对扬尘污染隐患问题,东兴交警大队多次开展专项行动,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并设立专门查缉点。于2022年3月8日、3月25日深入重点企业包铝电厂及东华热电厂与企业负责人及司机代表进行了座谈,要求企业负责人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同时做好做细涉污防护工作,要求车辆遵纪守法,做好进入和驶离厂区车辆的密封遮盖及清洗工作。2.“中铝自备电厂废气严重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2017-2018年,包铝公司投资9000万元,完成了包铝热电厂2×330MW燃煤供热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22年3月2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现场调取包铝电厂、华云电厂2022年1-3月主要废气排放口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未发现有污染物有效数据日均值超标的情况,同时热电厂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分局于2022年3月27日现场调取包铝、华云热电厂2022年第一季度手工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ZBG-LM-22-0372,未发现有检测数据超标情况,包铝公司、华云公司自行监测数据均已上传至自治区污染物自行发布平台,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调阅、监督。接到投诉人举报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分局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发现包铝公司自备电厂经过几年的全面治理后,治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废气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有效减少,但企业仍有一定量的污染排放。3.“当地地下水水质,味道都发生改变,烧开的井水中含有大量水垢”的问题内容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毛其来村生活饮用水的井水无味道,烧开后有水垢。毛其来村现有居民310户,710人,居民供水为村内自备水井的小型集中供水,建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管道已入户。2019年东河区农牧局对毛其来村饮用水源井水质进行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多项水质检测指标中,肉眼可见物太欣新材料科技、溶解性总固体和硝酸盐氮(以N计)3项指标超标,按照因地制宜解决饮水问题的原则,为了改善提高毛其来村的饮水水质,按照分质供水原则,2020年6月,在毛其来村安装2台水质净化机,经包头市供水管理服务中心检测(包头市健康水管理和水质检测中心),水质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标准。居民饮用水从净水机取水,生活用水使用家中管道水,能够满足居民用水要求。2020年10月,为村民饮水取水更加便捷,在村内又加装了1台水质净化机。目前3台净水机运行正常,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水相关标准,该村饮水安全是有保障的。部分属实该信访案件经调查处理,于2022年3月31日已办结。已办结无19D2NM9包头市东河区莎儿清镇黑马板村、公计板村、莎木家村一万多亩地因开煤场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村民无法种植农作物。包头市大气、生态现场核查情况:信访人反映包头市东河区莎儿清镇黑麻板村、公计板村、莎木家村实际地名为包头市东河区沙尔沁镇黑麻板村、公积板村、莎木佳村。沙尔沁镇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公积板、莎木佳、黑麻板、鄂尔格逊四个村组成)由原九原区莎木佳镇于2005年开始筹建,该项目占地约10000亩,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项目实施前期各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议事代表大会,同意使用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发煤炭市场和其它二、三产业的发展,租赁期为2009年6月至2027年6月。2007年,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整顿煤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07〕34号文件)和《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煤炭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包经煤发〔2007〕84号文件)相关要求,包头市加大对城区周边煤炭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原九原区统一将包头市周边小煤厂整合至原公积板煤炭市场。2008年由于区划调整沙尔沁镇由九原区划至东河区。2012年为做好东河区煤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提升煤炭物流业管理水平,有效减少煤尘污染,东河区多措并举开展环保治理工作。一是加大环保设施建设力度。采用园区牵头,企业集资的办法投资4000万元进行挡风抑尘网建设,投资420万元加装喷淋抑尘装置48套,投资12万建设抑坐绿化带;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东一公里处投资670万元新建下行道涵一座,对桥涵以北的公路进行硬化,并投资60万元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内11公里的沙路进行重新铺垫及维修;投入50万元购置洒水车两台,同时要求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各煤场都购置小型洒水车,对市场内道路区周边主要干道进行喷洒作业,从而防止煤尘飞扬。二是全力开展煤场全封闭环保改造工程。为积极贯彻《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洽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通告》(包府发〔2013〕46号)精神,东河区制定《东河区集中整治公积板煤炭市场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包东现管发〔2013〕32号)文件,要求煤炭企业尽快整治,公积板煤炭市场内的相关煤场投入5100万元进行全封闭环保改造工程。2013年11月,市政府下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3〕203号),要求对公积板煤炭市场内煤炭企业全部关停取缔。按照该文件精神,东河区政府对全区煤炭市场依法进行了全面关停取缔。2014年6月,东河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依法进行强制清理。目前,市场内存煤、煤泥、煤矸石已基本清理完毕,但因夯石层未清理造成村民无法种植农作物和煤粉尘污染的问题,该事项未办结。煤炭市场关停取缔后相关煤炭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导致当地村民出现信访问题。为实现原公积板煤炭市场转型升级为再生资源与清洁能源物流园区,2013年东河区将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列入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年制定了《包头市P-0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东河公积板现代物流园)》,总面积21.3平方公里,下一步,东河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级层面组织,沙尔沁镇牵头制定《原公积板煤炭市场煤炭粉尘污染措施》,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地上物全部进行拆除,按照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东河区将以低碳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太欣新材料科技,充分利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当地存在的煤炭粉尘污染问题。属实东河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级层面组织,沙尔沁镇牵头制定《原公积板煤炭市场煤炭粉尘污染措施》,对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地上物全部进行拆除,按照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东河区将以低碳环保,集约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原公积板煤炭市场土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解决当地存在的煤炭粉尘污染问题。未办结无20D2NM0年,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尼河镇杭乌拉嘎查傅氏3兄弟砍伐了布日都嘎查大片桦木。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

  经核实,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无傅氏三兄弟,反映问题中所述“杭乌拉嘎查傅氏三兄弟”应是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牧民“李某安、李某杰、李某林”三兄弟。经对毁林案卷进行梳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进行比对,该案件涉及人员为“李某安”,身份证姓名为李某某。案件不涉及“李某杰、李某林”。2020年6月26日,鄂温克旗锡尼河东苏木罕乌拉嘎查牧民李某某因道路两侧树木影响其大型运草车辆通行,用铲车推倒路边桦树。毁坏锡尼河林场桦树76株(立木蓄积10.0821立方米)。李某某毁坏林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2021年6月8日,李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已侦查完结。李某某毁坏林木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2021年12月16日于正义网发布公告,2022年1月16日公告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李某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7日将该案件移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该案件正处在民事公益诉讼前审查阶段。

  基本属实下一步将由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生态环境损失,并根据李某某的民事赔偿情况确定刑事部分的量刑情节,因此本案需要等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结果。

  鄂温克旗林草局已制定《李某某毁坏公私财物案(毁坏林木案)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森林植被恢复作业相关人员、工具、苗木等准备工作均已完成。目前,该区域积雪较大,待天气条件允许后将立即进行植被恢复,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刑事案件最终办结时限以法院最终判决时间为准。

  阶段性办结无21D2NM2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锡林河东公社孟根图雅嘎查附近的鄂温克电厂露天堆放粉煤以及沙土,粉尘扬散污染问题严重。呼伦贝尔市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露天堆放粉煤”内容部分属实。经查,鄂温克电厂厂区内无露天堆存煤炭情况,厂区外北侧存在一处储煤场,是敏东一矿为落实“保供”要求外购煤炭,堆存量1万吨左右。

  另外,鄂温克电厂采用自动苫盖密封车辆外运粉煤灰。粉煤灰经过拌水(灰的含水量控制在20%-25%之间)装车,装车后自动苫盖严密,运至伊敏露天矿排土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露天堆放粉煤灰情况。

  2.关于“露天堆存沙土”内容不属实。现场检查发现,鄂温克电厂球形仓煤场东侧有一处排土场。该排土场是鄂温克电厂建厂时平整土地产生,占地约35000平方米,高度约为5米。2019年5月,鄂温克电厂对该区域进行整型、绿化治理,植被种植工作已完成,养护期为三年。

  3.关于“粉尘扬散污染问题严重”内容不属实。敏东一矿储煤场煤炭覆盖有苫布;现场配有两台消防洒水车,用于每日洒水降尘;进出场的运煤车遮盖苫布,未发现沿路洒漏现象。储煤场已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部分属实为解决露天存放煤炭问题,敏东一矿正在建设封闭式储煤仓。2021年9月24日开工建设,地下主体结构完成40%,拟2022年10月31日前全部施工完毕。阶段性办结无22X2NM4内蒙古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中心范围内被毁林取沙,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无人监管。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内蒙古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中心范围内被毁林取沙”内容部分属实。经查,自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成立以来不存在毁林现象,但取沙情况属实。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自2015年12月批准成立以来,共立案查处5起轻微违法取沙案件,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16起村民采沙行为。违法取沙案件造成的损毁部分已恢复原状,整改完毕。

  2.关于“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无人监管”内容不属实。经查,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于2015年成立,2021年5月并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处级),目前该局有保护监管人员63人。2021年7月,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顺利通过国家林业局验收专家组验收。

  部分属实2015年至2022年,通过开展全域巡护,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内森林面积增长了374.55公顷。下一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切实发挥保护管理职能作用,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23D2NM0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高台子办事处五一村五组村民举报,2012年5月-2020年11月期间举报人105亩林地遭到破坏,毁林挖沙,被毁的林地是国家级湿地公园。呼伦贝尔市生态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2012年7月,居民金某某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自购林地内毁林取沙25.702亩。9月,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对金树国以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立案侦查;10月,案件移送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2012扎刑初字第307号),判处金树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办结,并在2014年恢复植被。2012年案件发生时,该区域还未划定为国家级湿地公园。

  扎兰屯秀水国家湿地公园自2015年12月批准成立以来,未发生过毁林案件,但查处了5起轻微违法取沙案件,违法取沙案件造成的毁损部分已恢复原状,完成整改。

  部分属实下一步,扎兰屯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将切实发挥保护管理职能作用,举一反三,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已办结无24D2NM7新巴尔虎右旗附近的中国黄金公司开设铜矿,刮风的时候都是扬尘,污染环境,污染到呼伦湖,污染达几十公里。呼伦贝尔市大气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刮风的时候都是扬尘,污染环境”内容属实。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资源开发项目尾矿设计为膏体排放,随着尾矿库坝体堆存高度的不断增加,由于尾矿粗细颗粒不分级,在初春、初冬季节昼夜温差较大且极端大风天气(六级风及以上)时,会产生扬尘。2021年11月,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就该企业尾矿库内干滩面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对该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万元。目前,罚款已缴纳,企业采取了以下五点措施抑制扬尘:一是多点排矿,在干滩易起尘的点位排放湿矿压制扬尘;二是冬季在干滩上敷设抑尘网;三是在西区尾矿库暂无排矿计划的干滩面上覆盖砂土;四是在尾矿库行车马道和尾矿坝外坡面洒水降尘;五是在尾矿坝外坡面复垦等措施控制扬尘。

  2.关于“污染到呼伦湖,污染达几十公里”内容不属实。经现场核实,尾矿库下风向2公里内确有粉尘落地现象,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范围(半径6公里)要求。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呼伦湖直线公里左右。为进一步核查粉尘是否对呼伦湖造成污染,经查阅该企业2020年、2021年自行监测报告、监督性监测报告,大气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和土壤中PH、铜、锌、铅、镉、汞、砷七项污染物指标均未超标,对周围土壤环境无影响;经查阅该企业下风方向最近的呼伦湖断面(五一嘎查湖泊断面)水质2020-2021自动监测数据,各项重金属指标未超标,扬尘未对呼伦湖造成污染。

  部分属实下一步,企业将实施以下两点措施继续深入控制扬尘产生:一是通过深锥密机添加絮凝剂,达到膏体湿排不离析、不扬尘;二是聘请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联合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高寒、高旱地区膏体湿排尾矿干滩抑尘技术研究”。阶段性办结无25D2NM9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呼伦贝尔新区伊敏路西卓达六期7栋121号,小区地下室电梯边配电室噪音全天扰民。呼伦贝尔市噪音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2022年3月29日,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小区7号楼地下电梯边配电室隔音板已破损。

  属实鄂温克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小区的开发公司呼伦贝尔卓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制作调查笔录,并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于4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该配电室噪声进行检测。阶段性办结无

  26D2NM7年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1组违规建了一座冷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工作噪音大。举报人多次反映情况无果且受到骚扰,无法居住。呼伦贝尔市噪音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举报问题中“2017年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在高台子办事处1组违规建了一座冷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冷库即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冰丰冷库(以下简称冰丰冷库),位于扎兰屯市高台子街道高台子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3MA0PWC3F9H,经营范围为冷冻、冷藏服务,核准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经营面积89.03平方米,经营者为韩某某(阿荣旗农民)。

  2002年,张某某(流动人口)将自有建筑面积74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字第036108号)连同700平方米的院落卖给赵某某(流动人口),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5月14日,赵某某将该处房屋连同院落卖给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扎兰屯市分局(以下简称扎兰屯市分局)干部闫某某(经查,即群众反映的“环保局闫某某”)的妻子戚某某,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年8月21日和10月14日,戚某某和李某某(合伙人)分别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地字547号、566号)》,同意在该处建设2处仓房,其中批准戚某某建设面积89.03平方米,批准李某某建设面积122.8平方米。戚某某和李某某在院落内又违法建设了3处违法建筑物,其中偏房58.14平方米,主房南偏房56.36平方米,北偏房75平方米,同时对2处仓房增加了建筑面积,分别为7.9平方米和150.8平方米。2018年5月25日,戚某某和李某某将该处6个房屋连同院落一并卖给韩某某,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韩某某购买上述房屋后,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将6个房屋连接为一个整体,并改造为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均为701.37平方米的冷库,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中:合法建筑分别为主房74平方米,仓房89.03平方米,仓房122.8平方米,其他均为违法建筑。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综上所述,冷库建设人、经营人均为韩某某,并非“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局闫某某”,此问题不属实;冰丰冷库主房有产权证、仓房有不完整的规划审批手续和冷库营业执照,群众反映的“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占地超出房屋规划面积”问题部分属实。

  2.举报问题中“工作噪音大”内容部分属实。经核实,该冷库噪声主要由空气压缩机、室外水箱及室外风机等制冷设备产生。2020年7月,扎兰屯市分局曾接到关于冰丰冷库噪声问题的反映,2020年7月4日噪声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为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扎兰屯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求该企业进一步采取降噪措施。2020年8月起,冰丰冷库采取了封闭设备间内压缩机、利用发泡剂进行隔音、安装室外风机定时开关以及22:00至次日6:00期间室外风机定时停止运行等方式降低噪声。

  2022年3月26日,收到该群众举报后,扎兰屯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冰丰冷库再次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达标排放。

  3.举报问题中“举报人多次反映情况无果且受到骚扰,无法居住”内容不属实。经梳理,先后共接到过4次反映该案件的举报,均由扎兰屯市分局处理。扎兰屯市分局依法依规对冰丰冷库进行了调查处理,监测结果显示冰丰冷库噪声排放达标,调查处理结果均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经扎兰屯市公安部门调查,2018年1月以来,在高台子街道高台子村一组区域内没有接到冰丰冷库从业人员侵害他人的警情。

  部分属实2022年3月29日,扎兰屯市自然资源局已依法对韩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扎自停字〔2022〕第012号太欣新材料科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扎自改字〔2022〕第012号),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批准用途。

  为进一步降低对周边居民影响,扎兰屯市分局要求冰丰冷库将制冷设备的风机更换为水冷设备,并错峰运行压缩机,20:00至次日8:00期间停止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周边群众的影响。目前,水冷设备已全部安装完成并运行。

  阶段性办结无27D2NM3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铁矿(当年是由登特科乡开办)。破产后一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治理,每年夏天,该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大面积泥沙流入举报人117亩耕地和下游地区,破坏耕地。多次找乡政府和莫旗国土资源局解决无果。呼伦贝尔市生态经实地勘查,投诉人所反映问题位于登特科镇长发村五组(白桦山屯,原白桦山村)。

  1.“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铁矿”、“每年夏天,该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大面积泥沙流入举报人117亩耕地和下游地区,破坏耕地”问题基本属实。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登特科镇白桦山屯东北山上有一个废弃的含铁砂矿,在雨季雨急、雨大时会出现该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和下游地区情况。2019年因急降雨洪水冲刷泥沙流入举报人耕地,经莫旗自然资源局和登特科乡政府及李某某本人现场核查,洪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约22.5亩。

  2.“破产后一直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去治理”问题部分属实。针对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泥沙流入耕地且该矿产权人于2019年破产的情况,2020年莫旗自然资源局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资金233万元,专项用于消除该铁矿地质灾害问题,该项目于2021年获批后同年4月开始施工,由于天气原因,当前无法进场施工,计划2022年6月1日实施引排水工程、疏通水路、加固挡水坝等工程,2022年12月底完成治理工程,可以有效解决洪水泥沙冲毁耕地问题。

  3.“铁矿(当年是由登特科乡开办)”、“多次找乡政府和莫旗国土资源局解决无果”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含铁砂矿是2008年由莫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开办的,法人代表为王某某(持股85%),股东马某某(持股15%),2009年取得白桦屯含铁砂采矿权。2011年11月,莫旗汇鑫矿业有限公司停止采矿,白桦山屯含铁砂矿停产。2017年6月24日,该矿业采矿许可证到期,没有再延续,营业执照于2019年1月21日破产注销。

  2019年因短时急降雨洪水冲刷泥沙流入举报人耕地,耕地上种植的玉米约有1.5万斤损失,经协商莫旗自然资源局根据当时玉米市场价格给予当事人1.5万元补偿;同时为解决举报人反映问题,2020年莫旗自然资源局已申请治理资金,并于2021年开始实施治理。

  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根据莫旗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4月5日出具的《关于莫旗登特科镇白桦山村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编号D2NM3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白桦山村泥石流治理项目于2021年4月开始施工,2021年6月完成土石方清运工程,共计清运原矿堆土方12.88万立方米,倒运、压实2.58万立方米,新挖排水沟及简易挡土坝,埋设涵管4节。因2021年汛期莫旗遭受有气象记录以来最大降雨,进入7月后莫旗强降雨天气频发,导致泥沙流入举报人家中的耕地。接到反映情况后,莫旗自然资源局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治理,并按举报人要求加高了耕地周边土坝,修砌简易挡水坝。目前,受天气寒冷因素影响,暂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计划于2022年6月1日实施引排水工程、疏通水路、加固挡水坝等工程,2022年12月底完成治理工程。目前,核查工作组对上述事项正在开展核查工作。

  核查工作组查阅了项目档案及相关财务资料,核查发现该项目申请自治区财政资金233万元。2021年3月1日,该项目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最终由呼伦贝尔市圣华生态环境治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2,284,524.58元)。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莫旗自然资源局分3笔共计支付给圣华生态环境治理公司190万元,每笔支付财务凭证中均附有工程支付月报(包括计量与支付会签表等,盖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公章),核查工作组正在对收集到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基本属实莫旗旗委、政府接到信访件后,第一时间责成旗委常委、分管政府副旗长王某某带领莫旗自然资源局和登特科镇政府前往现场核查处置,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当事人李某某确认该投诉案件为她本人投诉,经调查核实,周边无其他村民耕地因含铁砂矿受雨水冲刷导致泥沙流入耕地情况。2022年4月3日,自治区纪委六室会同莫旗旗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潘志辉和登特科党委政府、莫旗自然资源局前往实地进行了勘察。

  呼伦贝尔市纪委监委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跟进监督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交问题整改办理情况,妥善有效处置自治区整改督办组交办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和人民群众关切。一是调取白桦山村泥石流治理项目监理日志,与工程支付月报中的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核对,核实项目开展情况。二是与莫旗自然资源局、施工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项目施工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三是赴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要求莫旗自然资源局、施工方相关人员指出项目施工具体地点及工程完成情况。四是与举报人及项目施工周边群众进行沟通,了解项目施工具体情况。

  未办结无28D2NM5年,兴安盟扎赉特旗新林镇乌尔根河时任大队书记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植树造林为名私自开垦草原5000亩。村民多年来逐级至农业部和国家信访局,始终没有解决。兴安盟生态现场核查情况:经对投诉人反映地块实地测量,该地块位于扎赉特旗新林镇尖山村境内,总面积为4303亩,其中林地2487.13亩(已发放林权证面积2257亩,无林权证面积230.13亩),耕地1605亩(原有国有土地524亩,村集体耕地1081亩,集体耕地中群众承包合同内耕地236亩、机动地845亩),其余用地210.87亩(河道、沟渠、荒地、道路等)。

  林地方面:2004年3月,为实施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扎赉特旗2004年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扎政办发〔2004〕37号),按任务指标分解至原罕达罕乡(2011年实施乡镇撤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