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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太欣新材料科技、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线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并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协同,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太欣新材料科技,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福州发出整改通知书265份,对未实施备案管理的中介机构在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公示。记者昨日获悉,今年以来,市房管局联合多部门祭出一系列“组合拳”,专项治理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
据介绍,市房管局今年先后组织召开3次会议部署推进专项整治行动,会同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网信办、银保监福建监管局等多部门开展整治,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协调机制。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隐瞒真实信息、实施价格串通、违规办理租金贷等9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截至目前,市、县两级房管(住建)部门共检查房地产中介机构114家、门店2259家,发出整改通知265份,责令停业34家门店。今年福州市累计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1429家(具体名单可登录市房管局官方网站查询),对集中整治过程中查处的未依法备案的177家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市房管局在市房管局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另外,市房管局正在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住房租赁机构纳入诚信监管体系。
目前,福州市正依托全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住房租赁机构备案管理,实现线上机构备案、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和网签备案,并通过加快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全面落实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确保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项目全部进入信息平台,实现全程监管。
为严厉打击住房中介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南平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秩序,南平市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南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南平市共出动检查129人次,检查企业122家、门店157家,发出整改通知书27份。现将各地检查中发现的一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住房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要引以为戒,对照本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主动自查自纠,杜绝违法违规经纪行为。
1.延平区在六部门的联合突击抽查中发现:顺源房产、永富房地产中介所、东山旺家房产经纪服务部、慧群房产经纪服务部、延平区延坤房产经纪服务部、蜗牛的家房产经纪服务部等中介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未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从业人员未实名登记,营业执照与门店信息不符,房源发布不规范,未及时下架已售房源,挂牌出售的房源未与业主签定书面委托。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及时下架巳售房源,更新营业执照信息,11月12日前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进行从业人员登记。整改期满将视其整改情况进行处理。
2.建阳区荣丰房产中介未进行备案和从业人员登记,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后已整改完毕。尚清房地 经纪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接到整改通知后三日内整改完毕。建业房产中介及嘉园中介目前尚未申请营业执照,经督促承诺11月15号前办理营业执照。
3.邵武市鑫建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新钰房产信息咨询部、有缘职业介绍所、鑫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宜佳信息咨询服务部、洪益职业介绍所、兴安福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7家中介存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的问题。已限期整改。
4.武夷山念家职业,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收费标准。均已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顺昌县万顺中介未在门店醒目位置悬挂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未公布举报电话,已下发整改通知书,正在整改期限内。
6.政和县我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政和县牡丹房产中介在下发责任整改通知书。
记者从泉州市住建局获悉,为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纠正和查处租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泉州市住建局近日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发布第一批住房租赁交易风险提示。检查发现,截至2019年11月27日,泉州有189家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未备案,其中中心市区2家、南安市141家、安溪县37家、永春县9家。
市住建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在委托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服务之前,应先审视该中介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及机构备案证明,切勿选择不合规的机构。对于已备案的租赁中介机构,公众可登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点击“房地产信息与统计—经纪机构”查询。如发现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市住建局举报,投诉举报电线。
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租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3.存在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7.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太欣新材料科技、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来源:东南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峡导报、福州日报、福建省住建厅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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